临澧:通报2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违纪案例
1.县公路局门面租金收入未入账、违规出租单位门面导致国有资产收益损失和他人违规获利等问题。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县公路局收取单位门面租金32.5万元未入账,用于直接冲抵单位公务接待支出。2013年2月至2018年5月,县公路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年租金15万元的价格将单位门面楼出租给县公路局工作人员吴平、张升武、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张如兵3人,随后3人又将门面楼以年租金3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第三方经营,导致国有资产收益经济损失,并引发经济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任县公路局局长刘永春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刘永春无党内职务可撤,2018年12月,刘永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降级处分。县公路局副局长廖祖金未正确履行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吴平、张升武、张如兵参与违规出租,各获利8万元。2018年12月,廖祖金、吴平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如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升武受到政务警告处分。上述个人违纪款已收缴。
2.县人社局社保处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问题。2013年下半年,县人社局社保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规公款列支烟酒消费182100元,时任县人社局社保处主任胡成章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12月,胡成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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