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明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纪律的(暂行)规定
中共临澧县纪委文件
临纪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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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澧县纪委
临澧县监察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明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纪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太平街道(筹):
《关于进一步严明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纪律的(暂行)规定》已经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澧县纪委
临澧县监察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严明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纪律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切实减轻广大干部群众“人情”负担,倡树节俭文明新风,经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就进一步严明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纪律作出(暂行)规定。
一、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及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七个不准。
1.不准操办或参加非婚非丧喜庆事宜。
2.不准未按程序报告操办婚丧事宜。
3.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
4.不准在婚丧事宜中收受或变相收受亲戚以外人员和单位的礼品礼金。
5.不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6.不准动用公务车辆参与婚丧事宜。
7.不准给操办婚丧事宜的非亲戚人员赠送礼品礼金。
二、违反上述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做出如下处理。
1.对违规操办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或他人代为支付的操办费用,一律予以收缴。
2.违规参加非婚非丧事宜的,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理处分;其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
3.未按程序报告操办婚丧事宜的,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理处分;其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
4.对违规操办人所在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全县范围内从事公务的其他基层工作人员(包括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党建联络员、网格员、公安辅警等)和各单位临聘人员,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处理;对不能适用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扣罚津补贴、绩效、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处理。
四、全县各单位推进治理违规赈酒倡导文明新风工作不力的,县纪委监委将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五、全县各单位发生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参加非婚非丧事宜的,视具体情形,由县纪委监委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纪检机构负责人启动问责。
本规定所指亲戚,包括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以及近姻亲。
本规定由临澧县纪委监委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临澧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