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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澧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6 08:13: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临办发〔20183

 

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澧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筹)、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

《临澧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2


临澧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县委作风建设提升年工作部署,切实解决部分干部中存在的政令不畅、落实不力,庸政、懒政、怠政等问题,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坚持政令畅通

严禁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一)不准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准对安排的重点工作不调度、不督促、不落实。对县内突发性重大事项,主要负责人1小时内到场调度处置并上报基本情况,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不准遗漏、贻误来文、来电、来函签收处理。原则上OA系统传送的文件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必须签收,24小时内要将来文、来电、来函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办,来文、来电、来函本身有时限规定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三)不准未经批准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不准未经批准召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不准在考核评比中脱离实际搞层层加码或违规召开汇报会、要求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或刻意强调资料、台账、牌子等形式。

二、坚持组织原则

强化组织观念,坚持组织原则,做到党性纯洁、忠诚老实

(五)不准搞一言堂,不准违反末位表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议事规则,不准擅自决定人事任免、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问题。

(六)不准弄虚作假,搞假项目、汇假报、讲假话、讲空话、造假资料、假经验,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自由散漫,不准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不准妄自菲薄,议论是非,自毁家门。不准搞小帮派、小圈子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党内称老板、老大。不准不按规定或要求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个人去向。不准拒绝或不配合组织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三、坚持廉洁从政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八)不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市场经济活动。

(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为个人及家属、下属、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找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向下级单位或服务企业转嫁本单位支出费用。

(十)不准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礼品、购物卡、消费券,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请唱、请钓以及旅游接待等活动。

四、坚持爱岗敬业

严禁违背上班工作纪律。遵守规章制度,履职尽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十一)不准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干事、干事不尽责。不准违反值班值守制度,有空岗现象或擅离岗位行为。不准出现重大失误或差错。

(十二)不准上班迟到、早退,不准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三)不准开会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不准在会场内接听手机、玩手机、打瞌睡、交头接耳,不准长时间在会场外滞留等。

五、坚持服务群众

严禁违背群众工作纪律。强化党的宗旨意识,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高度关注民计民生,做到心系群众、服务群众

(十四)不准敷衍塞责,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不准为民服务管卡压”“推绕拖,便民服务该公开不公开、政务服务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或受理后不督办、不处理。落实两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做到政务大厅外无审批。对群众前来咨询办理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在第一时间受理,高效办理办好;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帮助联系、搞好衔接。

(十五)不准在服务园区发展、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强农惠农政策等方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十六)不准搞虚假扶贫,不准搞蜻蜓点水式走访慰问,不准搞挂名式结对帮扶,不准搞虚假脱贫、数字脱贫,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六、坚持崇尚俭朴

严禁违背生活作风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十七)不准同城吃请,不准超标准、超范围和无公务函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不准在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不准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除经批准的外事活动和商务接待外,不准公务活动饮酒,不准工作日早餐、午餐饮酒。

    (十八)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不准县城区一般性公务使用公车或违规租车、私车公养。

(十九)不准借教育培训、考察学习、工会活动等名义进行公款旅游,不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二十)不准违规赈酒,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采取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实行责任上追一级,对有关人员区分责任性质严格责任追究。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2018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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