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 经营活动有关纪律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工作安排,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现将有关纪律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及其他等七类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者必须限期主动退出。对违规参与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及其他等七类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要如实填报参与情况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于9月20日前办理完成退出手续。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的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如实向组织书面报告。
三、从严惩处违纪违规行为。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在2017年9月20日前,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搞“明退实不退”或借机谋利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加重惩处。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入股参与了上述七类经营性活动、个人经商或投资办企业这两类情形的,一律先如实填报,再由县专治办按省、市精神对其是否违纪予以认定。
四、严肃追究“两个责任”。对整治工作不力,存在失职失察,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地方,一律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五、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监督。鼓励实名举报,举报问题线索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县纪委办公室0736—5822885,县纪委信访室0736—5835116;举报邮箱:linlijwbgs@163.com;举报网站:临澧县纪检监察网“我要举报”专栏(http://fjw.linli.gov.cn/)。
中共临澧县纪委
临澧县监察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