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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纪通报2014年第7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2 16:42: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临 纪 通 报
 
 
第  7  期
 
中共临澧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公开曝光
 
县作风办  通报7起干部作风建设案例
 
1、9月30日上午9:32,县作风办督查时发现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人员田琼毅在办公电脑上看视频、手机听歌,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晓寒在手机上看小说。田琼毅、张晓寒受到了警示谈话、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处理。
2、9月30日上午10:27,县作风办督查时发现农业局依申请公开接待室工作人员朱兰桥在办公电脑上炒股,工作人员刘国金在办公电脑上QQ聊天。朱兰桥、刘国金受到了警示谈话、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处理。
3、11月5日上午9:14,县作风办、县农村工作部联合督查组督查时发现县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汪建军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刘南民在沙发上睡觉。汪建军、刘南民受到了警示谈话、书面检查、罚款200元处理。
4、11月28日上午9:46,县作风办督查时发现县城管执法局环卫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肖蓉在手机上看小说。肖蓉受到了书面检查、扣除绩效工资200元、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局通报处理。
5、11月28日上午9:52,县作风办督查时发现县卫生局爱卫办工作人员苏瑞斌(借调县创卫办)在办公电脑上QQ聊天。苏瑞斌受到了警示谈话、书面检查、扣除绩效工资200元、全局通报批评处理。
6、11月28日上午 9:59,县作风办督查时发现县绿化处工会主席杨石林在手机上看小说。杨石林受到警示谈话、书面检查、单位通报批评处理。
7、11月28日上午10:04,县作风办督查时发现县自来水207室工作人员周宗俊在手机上QQ聊天;生产股陈华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吴进在手机上看小说;黄伟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周宗俊、陈华、吴进、黄伟受到警示谈话、书面检查、罚款50元、单位通报批评处理。
 
案件查处
 
县公安局停弦渡派出所所长于坤安滥用职权、县司法局公证处主任祝晓莲玩忽职守分别受党内警告处分。2014年9月28日,县纪委对县公安局停弦渡派出所所长于坤安滥用职权案件、县司法局公证处主任祝晓莲玩忽职守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10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梅信用社原主任罗某在没有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时任县公安局七重堰派出所所长于坤安为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2009年12月,罗某等人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县公证处主任祝晓莲在没有对罗提供的虚假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为罗出具了公证文书。于坤安、祝晓莲等两人的行为客观上为罗某等人骗取80万元贷款提供了条件,分别构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失职错误。2014年12月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分别给予于坤安、祝晓莲党内警告处分。
县拘留所所长颜泽轩私放在拘人员出所受党内警告处分。2014年9月10日,县纪委对县拘留所所长颜泽轩私放在拘人员出所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8月22日晚10时许,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人员高某向时任县拘留所所长颜泽轩提出出所申请,颜在未向任何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办案单位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准许高某出所。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错误。2014年12月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颜泽轩党内警告处分。
杨板乡太山村党员庄昌慧盗窃公私财物受开除党籍处分。2011年1月间,庄昌慧受他人邀约,先后在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实施盗窃作案2起,盗得皮卡车一辆、轿车一辆,总价值143480元。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决庄昌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4年12月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庄昌慧开除党籍处分。
太浮镇王化村党员张世峰贩卖毒品受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2月,张世峰先后三次向临澧县吸毒人员王某和卢某共贩卖毒品冰毒0.5克、麻古0.25克。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张世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张世峰开除党籍处分。
陈二乡星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祝平化侵占集体资金受开除党籍处分。祝平化任星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少记收入的手段,将集体资金11200元占为己有。2013年,星日村套取国家专项资金49638.6元,祝平化系主要责任者。2014年12月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祝平化开除党籍处分。
陈二乡民政与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苏丽侵占企业资金受开除党籍处分。苏丽兼任陈二乡烟叶合作社出纳员期间,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侵吞企业资金59840元。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苏丽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12月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苏丽开除党籍处分。
陈二乡金家村党员田野盗窃公私财物受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2月8日下午,田野在临澧至珠日的客运班车上,盗取该车上售票员王某的挎包,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219.5元,港币510元、美元3元。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田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田野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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