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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纪通报》2015年第5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3 15:41: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临 纪 通 报

第5期

 

中共临澧县纪委办公室              20158月10日


案件查办

县委农村工作部副主任科员郭誉红非法占有民政救灾救助资金受党内警告处分。郭誉红,男,汉族,196610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临澧县九里乡人,19899月参加工作,1995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9月至19979月先后在县委办、计生局等单位工作;199710月至201010月先后任文家乡副乡长(党委委员)、县经管局副主任科员;20109月至今任县委农村工作部副主任科员。工资级别为乡科级副职207档。2015511日,县纪委决定对郭誉红违纪问题立案。经查,2012年下半年,郭誉红以九里岗村的名义,向县民政局提出了关于申请为九里岗村解决困难补助的报告,争取10000元的困难补助资金。20131月,该10000元困难救助资金经九里乡财政所拨付到九里岗村账上。郭誉红经村报账员将这10000元现金取出,据为己有。郭誉红身为县委农村工作部副主任科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民政救灾救助资金100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郭誉红党内警告处分。

县能源办工作人员周劲松聚众斗殴受党内警告处分。周劲松,男,汉族,198212月出生,高中学历,临澧县合口镇人,200012月参军入伍,2001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12月至200612月在家待业,200612月至今在县能源办工作,系正式职工。2015513日,县公安局向县纪委移送一批案件线索,其中一件反映县能源办工作人员周劲松201454日参加县丁玲广场火花酒吧聚众斗殴、扰乱并破坏公共秩序问题。524日,县纪委决定对周劲松违纪问题立案。经查,201454日晚9时许,周劲松及其好友一行4人在火花酒吧喝酒玩耍,期间,一好友醉酒,搭讪并挑逗另一桌的两个女伴,引发双方口角和肢体冲突。周劲松参与打架并被对方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周劲松身为党员、县能源办职工,在娱乐场所参与聚众斗殴,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劲松党内警告处分。

县烟花局司机邵国元公车私用受党内警告处分。邵国元,男,汉族,19652月出生,初中学历,临澧县合口镇人,198010月参加工作,1993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临澧县织布厂、县酒厂、县棉麻公司、烽火乡供销社工作,20047月调入县烟花局工作至今,系单位小车司机,正式职工。201579日,县纪委决定对邵国元公车私用问题立案。经查,2015620日(端午节第一天)上午8时许,邵国元私自驾驶单位小车湘J5M615,从县烟花局到合口镇富强村十三组的老家,将其身体不好的母亲送到新安镇卫生院就医。中午12点多,邵国元又驾驶湘J5M615从新安卫生院返回老家吃午饭,下午1点多驾车返回县城,将湘J5M615停放至单位。事前事后邵国元未向单位任何领导报告此事。其行为违反《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常作办发〔20142号)的规定,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邵国元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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