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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溯源 | 党员酒驾亦有“代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0 09:28:00 浏览次数: 【字体:

【问题通报】

 2018年8月,临澧县水利局洪道管理站河道站站长夏宏刚因酒驾问题被常德市纪委通报。

【事件回顾】

2017年11月10日18时左右,夏宏刚在临澧县金牛花园附近的柴火灶餐馆和其朋友相聚一起吃晚饭,席间喝了啤酒。该餐馆与县水利局距离不远,吃完饭后,夏宏刚驾驶私家车沿着迎宾路准备回县水利局院内休息。经过丁玲广场附近路段时,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35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车。夏宏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县交警大队对夏宏刚做出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经过】

2018年5月,临澧县交警大队依照规定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至县纪委监委。收到线索后,县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调查核实。核查组人员从县交警大队复印了夏宏刚酒驾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初步了解整个事件后,核查组人员与夏宏刚进行谈话。

“今天为何会找你谈话?”

“我在2017年11月份酒驾被交警处理,但我不知道纪委监委也会来管这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又问:“你说下那天饮酒的过程。”

“那次喝酒也是偶然,几个朋友在外务工回来后,我们一起相聚吃晚饭,当时盛情难却也就喝了点啤酒。自己也存在一点侥幸心理,心想开车回去也不远,没想到恰好交警在查酒驾。平时我都很少喝酒的,现在回过头来想,真的不应该。”

2018年7月,夏宏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临澧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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