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学习的代价——石门子良交警中队负责人徐进清违反组织纪律或被处分
“我是真不知道这么执法会违反上级政策。”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子良中队负责人徐进清在接受组织调查中如是说道。徐进清因于2016年9月,在没有向任何单位或业主请示、备案的情况下,先后4次带队或安排他人进入常德市重点工程S301、S304石门县太平至柳家垭公路工地进行执法,查扣施工车辆,影响了市重点工程的施工进度,违反了省、市对于保护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已被石门县纪委立案调查。2016年10月31日,已完成初步核实。
早在2010年,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便联合印发了湘办发[2010]23号文件——《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同年,常德市纪委制定了常纪发[2010]11号文件——《常德市妨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重大项目建设周边环境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两份文件明确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对企业(项目)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视情节严重,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查,2016年9月8日,子良中队在没有向任何单位沟通、报告、备案的情况下,徐进清带队对太柳公路工地作业车辆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因车主刘卫不能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徐进清向其出具了强制扣留凭证并将其施工车辆予以扣留。一次检查有所收获之后,徐进清接到群众举报或是正常巡逻,都会带队、安排他人到太柳公路工地转一圈,看能否查到黑车以完成子良中队的月工作任务。之后,徐进清于2016年9月12、16、17日3次进入太柳公路工地进行突击检查,造成工地处于半停工状态。太柳公路项目部经理彭末未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反映:我在外面包工程干了这么多年,重点工程也承包过不少,从来没有见过交警队对重点工程查得这么勤快的,还一声都不通知,根本不知道他什么时候会过来。
“我在子良中队工作多年,几乎年年都被县交警大队评为优岗,但是就因为一点点小小的成绩,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没有坚持业务的学习,对上级政策也毫不关注,直到现在酿成了过错,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徐进清在检查书中如是写道。
徐进清自2001年11月起便从事交警工作,在岗时间已近15年,业务不可谓不熟练,但其疏于学习,未能准确掌握上级制定的政策,做出了违反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徐进清将为此受到党纪的处分。调查期间,徐进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实交代了相关违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