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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一个民政局长的“致富经”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2 09:27:00 浏览次数: 【字体:

    石门县民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董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85万余元。李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回看李钢的腐败之路,既有他自身目无法纪,也有其家人推波助澜。

  插手人事安排,踏上“发财”第一步

  2003年1月李钢调任石门县民政局局长。2007年前后,时任石门县某乡镇民政所所长的何某多次请求李钢帮忙,希望能调到民政局机关工作。

  经过李钢的一系列运作,在2008年石门县民政局班子成员会议上,李钢提出抽调何某到民政局某直属单位工作,并作为该直属单位的支部书记人选,何某的调动得以实现。据称这是一个新设立的岗位,为了感谢李钢的帮忙,何某将2万元现金送到了李钢的家里。

  事情并未结束。2010年底,何某为了让儿子到民政系统工作,又给李钢送去了3万元。2011年春节后,同样是在民政局领导班子会,李钢决定让何某的儿子在县民政局下属的某单位上班。

  能让李钢“发财”的,还不仅是局内的人事工作。作为民政局工作之一的退伍士兵安置,也成了李钢眼中的“唐僧肉”。

  2015年,有一名退伍士兵,对最初的安置不是特别满意,便托其舅舅找到李钢,在李钢的运作下,最后将其安置进了当地某乡镇国土所,为表示感谢,给李钢送去了1万元。

  在最终认定李钢15次受贿犯罪行为中,有5次是与退伍士兵安置有关。

  染指工程,烈士“安居”工程都敢下手

  2012年前后,石门县启动革命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当年3月,开发商曾某、贺某将10万元送到李钢手中,表达了对该项目有想法的意图。当年6月,曾某、贺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取得了该项目第一标段的工程,工程造价1051万多元。

  同年6月,此前便与李钢熟识的长沙建筑商何某,也表达了对搞项目的想法,并表示自己以湖南某集团名义已经投标。在开标前,李钢将其引荐给了陵园项目负责人。随后,湖南某集团中标该项目二标段,中标价1086万余元。次年上半年,何某给李钢送去了5万元。

  夫妻同腐,“贤内助”变成“贪内助”

  在李钢的受贿行为中,妻子董某(另案处理)曾多次扮演收钱人的角色。在2013年-2014年期间,陈某以某公司名义承接县民政局多项工程,曾先后两次送了共2.8万元给董某,再由董某将其送钱的情况和数额告诉李钢。

  此外,董某曾以其儿子的名义入股某农业公司,每年固定拿分红3万元;在2006年-2013年期间,该公司某股东曾多次找到李钢和董某,请求安排石门县民政局在该公司采购腊肉。从2006年至2012年,李钢安排县民政局在该公司采供腊肉总计300万元。为感谢李钢,在2007年至2013年7月间,该股东除了支付董某固定分红21万元外,还每年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7次送给董某共计28万元,董某收到这些款项后,均告诉了李钢。

  此外,2014年,李钢还曾以多拨付给某林场困难慰问资金的名义,要求该林场免除县民政局所欠茶叶款。在此期间,该林场负责人表示,将李钢从事茶叶生意的儿子所欠该林场的3.6万余元茶叶款一并免除,李钢并未反对。事后,该林场在获取专项资金时,确实比原定方案多得了20万元。该负责人对李钢儿子所欠的3.6万余元及先民政局欠款一并做了免付货款处理。

  处理

  2007年至2015年期间,李钢利用担任民政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董某非法收受他人钱款85万余元。李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钢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犯罪所得继续追缴。

  【执纪者说】

  54岁的李钢,再过6年,就该退休了。未曾想,在任职的最后一个十年里,他却晚节不保。

  作为执纪者,在他的腐败之路上,既看到了他自身目无法纪、疯狂贪婪,也看到了其家人所起到的不好的作用。

  “家有贤妻,则士能安贫守正。”客观地说,贪腐堕落根源在己,夫人只是推波助澜,这就是所谓内因是变化的基础,外因是变化的条件。

  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有管好自己的定力,也要有管好家人的本领。因妻子、儿女的“手”伸得太长,搞利益输送、钱权交易,导致落马的党员干部大有人在,以致于出现“官二代”、“我爸是某某”等另一类“网红”。

  家有廉妻是个宝。若然枕边常吹清廉风,乍起贪念的夫君或可能悬崖勒马。“家廉”是领导干部清廉的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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