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欢迎来到 临澧县纪检监察网 !
您的位置: 首页 >廉洁文化>以案说纪>详细内容

两官员受贿获刑 妻子成“贪内助”一并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15 15:07: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利用职务之便“捞钱”,动辄几百万收入囊中。他们一位是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邓荣卿,一位是邵阳市新宁县委办公室原副主任钟选龙。而参与受贿的,还有他们的“贪内助”妻子。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两名官员均因受贿罪获刑,而他们妻子也一同被判刑。

装在黑色大袋子里的50万是“感谢费”

在担任双牌县委书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书记和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邓荣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其妻唐红梅等人收受财物共659万元(其中125万元为未遂)、金砖一块(重为187克,价值29578元)、帝舵手表一块(价值16000元)。

唐红梅是永州市编委办公室离岗退养正科级干部。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对潇湘饭店启动改制工作后,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想购买该资产,于是请时任双牌县委办副主任的蒋凌波出面找时任永州市冷水滩区区委书记的邓荣卿帮忙,承诺事成后送给两人100万元作为感谢,蒋凌波答应帮忙。

为此,蒋凌波多次找邓荣卿和其妻子唐红梅,并告知唐红梅事成后李某会拿100万元作为感谢。之后,唐红梅将该情况告知了邓荣卿,邓荣卿答应帮忙并要有关人员予以关照。就这样,2004年5月,李某通过竞拍获得潇湘饭店资产。

事情办好了,蒋凌波来到唐红梅家,将装有50万元的黑色大袋子交给她,里面装有李某送的50万元“感谢费”。

经审理,湖南省高院二审宣判邓荣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唐红梅系从犯获刑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帮忙“说好话”搞定工程

12月14日,记者从新宁县法院了解到,新宁县委办公室原副主任钟选龙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8万元。

新宁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至2014年3月,钟选龙在担任新宁县移民开发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在移民项目资金拨付,新宁县水利工程招投标、发包等过程中与一些老板相互勾结,并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83.12万元。

此次一同站在被告席的,还有其妻子张丽群。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汤姓商人想承包新宁县水利工程。因为他和当时的新宁县水利局局长钟选龙并不熟,便多次找到张丽群,请她在丈夫面前“说好话”,帮其承包水利工程。她表示同意。

2012年初,汤某顺利从其他人处转包到新宁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为表示感谢,汤某来到钟选龙家,将装有5万元现金和烟、酒的袋子交给了张丽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丽群利用其丈夫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一审判决张丽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