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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新公司原经理吴六徕受贿案透析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0 16:17:00 浏览次数: 【字体:

    文章来源:三湘风纪网 

    当广大车主驾车在湖南洞新高速公路上驰骋时,吴六徕行驶到了他“贪腐快车道”的终点。

    2013年12月,洞新高速建成通车。就在通车前几个月,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洞新公司”)原经理吴六徕落马。

    10月12日,《法制周报》记者获悉,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六徕受贿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六徕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定,2006年至2013年3月,吴六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情妇、妻子受贿,吴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法院判决吴六徕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围标”“清标”“情妇”“一支笔审批”等成为吴六徕贪腐路上的关键字。

    为投标行贿人清除异己

    洞新高速公路(洞口至新宁高速公路),全程位于邵阳境内。

    简历显示:2006年至2013年3月,吴六徕先后担任潭耒高速公路管理处养护工程科科长、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郴宁高速筹备组组长、郴宁公司总监(副处级)、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洞新公司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党委书记(副处级)等职。

    2009年下半年,吴六徕任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期间,一名罗姓商人采取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的手段参加了洞新高速第6合同段的招投标。

    一天,罗某将其借来的8家围标单位名单交给了吴六徕,请其关照。吴表示同意,并将上述名单交给清标小组负责人,从而在“清标”后使其通过了资格预审。后经吴六徕关照,罗某以浙江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合同段业务,业务量达1.64亿元。

    吴六徕因此得到40.99万元的“好处费”。

    对此,洞新公司时任总监的证言道出了“清标”的“秘密”:在郴宁高速、洞新高速的土建招投标过程中,吴六徕在所有标段上都向其打招呼,将要关照的特定单位连同围标单位名单告诉清标小组组长。清标小组组长对上述单位资格审查宽松,而对其他单位资格严格审查、尽量剔除等方式,让关照单位及其围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清标原本属于评标工作,目的是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但经过吴六徕的运作,“清标”变成了“清除异己”,为行贿人扫除中标障碍。

    逾千万元现金送情妇

    吴六徕众多情妇中有一名赵姓女子。判决书显示,据计算,赵的个人资产为2610万元。其中,吴六徕直接给的现金就有1100万至1200万元。

    2010年下半年,衡阳市嘉实商贸有限公司徐姓股东多次找到吴六徕,要求承接洞新高速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

    吴六徕原计划安排情妇赵某承接该业务,便谎称该业务已经给“领导的朋友”了。随后,他又提出可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但需要100万元“好处费”打理。徐某心领神会。

    2010年9月底,徐某按约定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吴六徕。吴马上联系了赵某,并和徐某一起将装有100万元的黑色纸袋,交给了赵某的弟弟,并谎称赵的弟弟就是“领导的朋友”。后来,这100万元落入赵某的口袋。

    在吴六徕的贪腐路上,赵某一度成了不少商人竞相巴结的“合作伙伴”。

    2010年5月,游姓商人与他人合伙经营湖南高速公路桥梁支座的销售业务。为拿到洞新高速桥梁支座这笔大单,游某找到了赵某“谈合作”。此后,得知此事的吴六徕对游某表态:可确保其报名的单位列为洞新高速桥梁支座供货商,但要对方与其情妇洽谈具体事宜。

   “洽谈”的结果是:赵某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只要游某的厂家入围,游某就分三阶段给予赵某合同金额10%的回扣。

    至2013年3月,游某与合伙人分5次送给赵某160万元。

    “一支笔”审批留下权钱交易空间

    2012年7月,在湖南省交通厅系列案发生后,吴六徕曾被省人民检察院喊去问话。

    此后,一方面,吴六徕担心被查处,安排情妇或妻子向部分行贿人出具了多张“虚假借条”。另一方面,他“仍不收手”。

    一名曹姓商人承接了洞新高速的补勘业务。2013年2月7日,曹为尽快收回工程款,在长沙市宇成大酒店茶室大厅送给吴六徕10万元。

    判决书显示,吴六徕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耒宜高速维护业务、郴宁高速公路、洞新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监理、路面工程、材料供应及驻地建设等业务的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

    为何吴六徕如此受商人欢迎?

    洞新公司时任书记证言显示:吴作为公司经理,主管全面工作,公司财务都由吴六徕实行“一支笔”审批。洞新高速的钢绞线、支座、波纹管等实行入围制,入围单位的确定,最终也由吴六徕决定,材料款支付也是由他审批。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受访时指出,在交通行业中,“一支笔”审批有着重要的漏洞,给权钱交易留下了空间。黄捷建议,相关部门应增强交通行业的招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等相关活动的正当程序建设,增强程序过程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争取既能发挥“一支笔”的传统管理优势,又能遏制腐败,控制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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