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对7起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违纪行为通报
1.澧阳街道高桥社区党总支书记汪学军违规向群众摊派费用案。2015年10月,应辖区内居民的强烈要求,经社区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207国道上安装15盏路灯以方便居民出行,并向辖区内55户居民集资16500元,从而加重了居民的负担。2017年6月,澧阳街道纪工委给予汪学军党内警告处分。
2.澧南镇天子山社区党总支书记李业新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案。2015年3月,李业新以澧县新高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新高安公司,李为法人代表)向天子山社区六组租赁湾里山林进行经营取土开发。随后,李又以新高安公司的名义与澧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取土合同,双方约定了取土数量、单价及总价。新高安公司收到取土款后分别向原道河乡政府、天子山社区交纳管理费、卫生费及资源补偿费,结余款留存该公司。2017年1月,李主动向该公司提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期间,李主动将该公司所获收益全部转存作为社区集体收入。李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产资源占有并从事营利活动,造成了集体资源的流失。鉴于李在调查期间主动认识自己错误、积极整改落实到位和挽回了经济损失。2017年10月,澧南镇纪委给予李业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复兴镇原陈岗村党支部书记孙际明违规将民政资金用于村组公路硬化案。2015年12月,复兴镇财政所给原陈岗村下拨民政资金,时任党支部书记孙际明考虑到公路硬化资金严重不足,遂产生了将部分民政资金用于公路硬化的想法,随后除以困难救助金的名义发放到困难村民手中外,剩余资金用于支付结算该村2组通组公路硬化工程款。孙际明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调查期间,该村将违规套取的民政救助资金上交镇财政。2017年11月,复兴镇纪委给予孙际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码头铺镇原昌家村党支部书记孙际祖虚假列支工程款处理非生产性开支案。2015年10月,孙际祖与包工头符某签订了一份有关堰塘清淤扩容防渗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竣工后,昌家村就该工程先后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和2016年4月分三次共计支出工程款83165元,而该工程的实际决算金额为58000元,从中虚假列支工程款25165元;而上述虚列的工程款由孙际祖决定用于处理该村非生产性开支。孙际祖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1月,码头铺镇纪委给予孙际祖党内警告处分。
5.王家厂镇江西村党总支书记(原青石岭村党支部书记)皮业富审批把关不严、工作失职案。王家厂镇青石岭村村民刘某因自家房屋系危房,于2016年9月由其儿子为其申报危房改造对象,由于刘的户口早已迁往外地且已“农转非”。考虑到申报对象的身份问题,刘某之子在提供父亲身份信息时,将一张伪造的王家厂镇青石岭村农业户籍的身份信息提供给村干部,该村村干部未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逐级上报,骗取到危房改造资金23000元。皮业富作为该村危房改造申报工作审批人,对此把关不严、存在工作失职。2017年12月,王家厂镇纪委给予皮业富党内警告处分。
6、甘溪滩镇东门村党总支书记游述祥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油茶扶持资金案。2016年8月至9月,甘溪滩镇东门村以本村名义向县林业局争取油茶扶持资金。资金到位后,由游述祥提议,经村支两委集体商议,决定将争取到的资金分别用于该村5组通组公路硬化以及邻村3组、6组通组公路硬化。游的上述行为改变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及方向,游述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调查期间,东门村将其挪用的油茶扶持资金上交镇财政。2017年12月,甘溪滩镇纪委给予游述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城头山镇原白塘村党支部书记李明汉挪用公款案。李明汉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此外,李还存在工作渎职的违纪行为。2017年12月,县纪委给予李明汉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村(社区)党组织作为连通人民群众 “最后一公里” 的主阵地,是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根的“主战场”。广大村(社区)干部理应在日常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不能从一己之私加重群众负担,不能利用手中的职权在社会保障中优亲厚友、显失公正,不能借机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更不能随意克扣、侵占群众的民生“奶酪”。履职尽责是对每名党员干部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应时刻牢记职责所在,勤勉务实、脚踏实地。2017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查处了一批村(居)党组织负责人违纪行为的典型案例,希望能从中引以为戒、强化党纪法规意识,更好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将“零容忍”,从严从速处理,第一时间予以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