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学习资料:聚力强大攻势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聚力强大攻势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袁 杰
2019年3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知道,按照中央的安排部署,从2018年开始,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了对这一国家战略和政治任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了今后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面,我就以“聚力强大攻势,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为题,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概念、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我县2018年扫黑除恶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及县纪委监委2018年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四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汇报的第一个方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慨念
我们去年开始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工作中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要弄清楚。
第一个概念, “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正式提出了“扫黑除恶”这个概念,“扫黑除恶”这个概念,是文件提出来的。“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第二个概念,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这个法律有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第1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第2个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3个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第4个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具有以上4个特征的组织,就是黑社会组织。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范围内查处的、比较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就是我们湖南省查办的文烈宏黑社会组织。该黑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长沙望城人文烈宏,外号“文三爷”,参加该黑社会组织的骨干分子达到了25人,人数较多。从2002年起,有组织地长期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开设赌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资产高达12亿多元,涉及到的“保护伞”层次较高,先后有湖南省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符波,原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湘涛,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单大勇等人充当了文烈宏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目前,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黑社会组织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主犯文烈宏犯下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15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没收全部财产。其他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25年不等。
第三个概念,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手段恶劣、造成恶劣的影响,但是还没有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也要具备以下4个特征:第2个特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第2个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第3个特征: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第4个特征: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比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者保护伞和关系网层次比较低。2018年,我们临澧县查办的恶势力组织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新安镇南闸社区的黄开国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黄开国为首,成员有6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新安镇南闸社区群众建房过程中、该恶势力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参工参运、强行承包建房工程,犯下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30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恶势力犯罪组织首要分子黄开国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其他5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大家要注意的是,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相比,虽然都有4个特征,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恶势力组织经济实力比较弱、“保护伞”不明确或者保护伞层次比较低,而黑社会组织经济实力比较强、“保护伞”比较明显并且“保护伞”层次比较高。比如前面讲到地文烈宏黑社会组织,它的经济实力比较强,涉案资产高达12亿多元,它的保护伞层次也比较高,涉及到的保护伞有原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原长沙市委常委、原长沙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等人。
第四个概念,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具体行为有哪些?认定形式有哪几种?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惩处。前面所讲到地周符波、单大勇充当文烈宏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过程中,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文烈宏黑社会组织犯罪行为立案不查,帮助文烈宏黑社会组织逃避法律的惩处。这里有一个具体的例子:2014年12月,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逃税罪、非法经营罪对文烈宏等人立案侦查。为此,文烈宏多次找时任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的周符波请求关照,2015年上半年,周符波违规要求长沙市公安局对文烈宏等人作出了撤案决定。长沙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单大勇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文烈宏通风报信并收受文烈宏的巨额财务。周符波、单大勇、张湘涛等人为什么要充当文烈宏的“保护伞”,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他们各自都收受了文烈宏的巨额财物,另外一个原因是,文烈宏经常组织他们到其所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因为赌博欠下了文烈宏的巨额债务,同时每次赌博的场景文烈宏都利用针孔摄像头进行了摄像。到后来,周符波等人可以说是已经身不由自,不得不充当文烈宏的“保护伞”。目前,周符波等人已经被省纪委监委查处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以说,“保护伞”当不得,当了“保护伞”必然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保护伞”中的公职人员包括以下范围: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上人员只要充当了黑恶势力“保护伞”,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以上“保护伞”的认定范围,实际上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是一致的。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这些行为都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表现。
“保护伞”认定类型有3种:根据省扫黑办规定,第一种类型是直接涉黑涉恶型“保护伞”。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涉恶团伙,不管是普通党员、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只要参加了涉黑涉恶团伙,就可以划分为直接涉黑涉恶型“保护伞”;第二种类型是袒护包庇型“保护伞”。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为黑恶势力,在接受其利益输送、被拉拢腐蚀后,有意纵容、庇护或提供帮助、便利,导致黑恶势力逃避惩处、发展壮大,这种类型是袒护包庇型“保护伞”;第三种类型是间接助长型“保护伞”。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虽然与黑恶势力没有直接的交往关系,但是由于其懒政怠政、失职渎职、不敢担当、为自己所谓的“政绩”而遮掩包庇,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上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消极腐败行为,这种类型就是间接助长型“保护伞”。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类型主要是以上三种,在现实生活中,以上三种“保护伞”的类型都还是客观存在的。
第五个概念,我们要弄清楚的是,“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从字面上看,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一个是“扫”、一个是“打”,但两者的内涵相比,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扫黑除恶”比“打黑除恶”更加全面、更加深入,“扫黑除恶”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问题解决好,是国家战略、是政治任务,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二是角度不同,过去“打黑除恶”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一次的“扫黑除恶”更加强调要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三是“扫黑除恶”比“打黑除恶”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更加重视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以往的“打黑除恶”打击的多,防治的少。现在的“扫黑除恶”不仅对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明确了扫黑责任,并且加大了防范力度。同时,这次的“扫黑除恶”为主参与的部门与过去“打黑除恶”相比,从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部门。
以上是“扫黑除恶”的相关概念,汇报的第二个方面:中央提出“扫黑除恶”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一)时代背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1个方面,回顾建国以来我国开展“打黑”工作相关历程
建国以后,黑恶犯罪在新中国的露头和发展,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从那时候起,打黑除恶工作就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第1次“打黑”是1983年的“严打”。当时“严打”的背景是,“文革”结束之后,社会治安形势有所恶化。再加上80年代初,数量庞大的知青开始返城,很大一批人成为待业青年,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当时的一组数据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正在恶化。1978年,全国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53万起,1981年立案数量上升至89万起,短短的三年时间,立案数是上升了68%。于是1983年8月开始,中国境内展开了第一次“严打”。此次“严打”行动,以打击气焰嚣张的流氓犯罪分子和流氓犯罪团伙为重点,同时严厉打击杀人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其中最典型的大案就是集盗窃、杀人、抢劫于一身的辽宁“二王”案件,即辽宁王宗坊和王宗玮两兄弟犯下的案件,当时影响大、震惊全国。历史数据显示,“严打”之前的前三年80年、81年、82年的立案数量分别是75万、89万、74万多起;而83年8月“严打”之后, 83年、84年、85年立案数分别为61万起、51万起、54万起,立案数量明显下滑。在这一次“严打”中,法院判处86万1千人,其中判处死刑的达到2万4千人。可以说,这一次“严打”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杀一批、判一批、关一批,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迅速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第2次“打黑”是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我国开展的“严打”。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本次严打的背景是:1996年2月2日凌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李沛瑶,在其住所被武警执勤警卫张金龙杀害。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发生的国家领导人遇害事件,震惊全国。并且当时全国部分地区重大抢劫案件频发,连续发生多起银行金融单位、运钞车辆被犯罪分子持枪抢劫等恶性案件。其中影响最大的案件就是常德安乡人张君所犯下的一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对此,国家实施了第二次“严打”行动。
第3次“打黑”是2002年我国开展的“严打”。这一次严打的背景是:2001年发生了震惊中外的石家庄爆炸案。爆炸案的制造者靳如超,在石家庄棉纺三厂宿舍等4处接连制造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令人触目惊心。随之在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中,首次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也就是前面概念里面所讲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
第4次“打黑”是2006年开展的“严打”,是以中央成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为标志。即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再次在全国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立了中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通过此次“打黑”,我国打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相关机制更加健全,使之更加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第5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2018年全面部署开展的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定从2018年1月23日正式部署启动,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2018年,也就是去年,重点推进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集中精力攻案件,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经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立足长效建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时代背景体现的第2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早在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信访局材料上对于村霸问题,就专题作出重要指示:群众来信反映的“村霸”现象,值得关注,共产党执政的人民天下,决不允许“南霸天、北霸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农村稳则天下安,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乡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力度,严惩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彰显法治权威,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规范村支两委选举,完善乡村制度、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接着,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自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迅速开展……以上是这一次扫黑除恶开展的时代背景
(二)关于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先后发布出台的相关重要文件及召开的重要会议
1、2018年出台的重要的文件方案共有5个,即:
第1个文件方案: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吹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号角。
第2个文件方案: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详细制定了这次扫黑除恶斗争的主要司法指导依据。
第3个文件方案:2018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第4个文件方案: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为了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要求黑恶势力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限期自首。
第5个文件方案: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方案》发出后,中央督导组赴全国开展督导工作。《方案》要求要围绕以下6个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2、2018年召开的重要的会议共10次,即:
第1次会议: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强调指出:坚决打赢这场硬仗,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第2次会议:2018年2月23日,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指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第3次会议:2018年5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召开,郭声琨指出:广泛发动群众,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第4次会议:2018年6月4日至5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陕西省就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调研时指出:要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强大攻势,不断把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第5次会议:2018年6月21日, 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召开,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指出:以“三个更强”提高政治站位,推动解决“五大问题”,着力提高“四力”,用扫黑除恶实际战果回应群众期待。
第6次会议:2018年6月24日,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开班动员会上,郭声琨强调: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把查处“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紧密衔接。陈一新要求:充分发挥好督导“利器”作用,促进专项斗争健康深入发展。
第7次会议:2018年8月16日,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召开,陈一新要求:着力破解地方扫黑除恶“十大问题”,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第8次会议:2018年8月21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召开,郭声琨要求:要把打“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推动对“保护伞”的查处取得更大战果。
第9次会议:2018年8月28日,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赵克志强调:向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对于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第10次会议:2018年10月17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武汉召开,这次会议非常重要,简称“武汉会议”,要求各级要学习传达。在会上,郭声琨特别强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扫得深不深入、挖得彻不彻底、治得有没有效的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事关每个人安危。必须着重抓好以下10大方面工作:①要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以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②要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因举报人信息泄露而使其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③做到对背后“保护伞”、“关系网”没查清的不放过,对背后腐败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对失职渎职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④对政法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导致黑恶势力长期盘踞一方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⑤要坚决维护扫黑除恶干警的正当权益,对恶意举报、诽谤诬陷的要及时澄清,对干警及其近亲属要落实保护措施,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⑥法院、检察院要组建涉黑涉恶犯罪起诉、审判专业团队,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已经下达的公安机关打黑专业队专项编制、人员,为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供专业化支撑。⑦各地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就打击“套路贷”“软暴力”等问题,因地制宜地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⑧要配合组织部门,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建立完善候选人联审机制,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挡在门外,严防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对已经完成换届的村“两委”班子,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及时整顿、调整不符合条件的村“两委”班子。⑨全国扫黑办将从各省区市刚刚退居二线的政法领导干部中,聘请一批政治坚定、敢于硬碰硬、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扫黑除恶督导专员。⑩通过建立电话、网站、微信等举报平台,加大举报奖励力度等办法,进一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这是2018年一年内,10次比较重要的会议和调研。
(三)那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有哪些?综合来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是重要意义。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特别是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第二个是政治意义:政治意义体现在“四性”。一是政治性:什么是政治性?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二是全面性:这次“扫黑除恶”比较全面,“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扫黑除恶”的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三是彻底性:“扫黑除恶”要彻底,“扫黑除恶”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两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四是协同性:这次扫黑除恶由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
第三个是现实意义: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黑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新动向。现阶段,黑恶势力呈现出“三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二是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躲在幕后指挥,用恐吓、滋拢、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等等。这个是现实意义,就是说我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势在必行、是现实的需要。
第四个是历史意义:历史意义体现在四个必然要求:一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二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扫黑除恶,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带着幸福感和安全感迈入小康社会,全面小康也成了一句空话。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才能改变被黑恶势力污染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四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基层政权存在的种种乱象,与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不无关系,不开展扫黑除恶,这些乱象不可能根本性消失,党的政治生态就不可能净化,执政基础就不可能扎实牢固。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1月开始启动,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目标任务是:通过3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这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目标任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有5个:第一个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第二个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第三个基本原则,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第四个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第五个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并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重点打击10类黑恶势力:第一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这类黑恶势力是打击重点中的重点;第二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第三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第四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第五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第六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第七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第八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第九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第十类要打击的黑恶势力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这次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就是以上10类黑恶势力。这10类黑恶势力,除了第十大类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以外,其余9类黑恶势力,在县、乡、村是存在的,我们临澧县也有,所以要重点打击。
以上是第二个方面:“扫黑除恶”的时代背景及重大意义。下面汇报第三个方面:我县2018年扫黑除恶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们临澧县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撒天网,出重拳,在安福大地掀起了摧毁黑恶势力的强劲风暴。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全县发案率降幅高达49.9%,全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2018年在全市排名是排位第二,这个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可以说是向全县人民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全县的工作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高位推进,凝聚扫黑除恶强大合力。中央、省委、市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陈章杰同志带头履行扫黑除恶第一责任,先后深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现场等一线,倾听基层声音、掌握一线动态,2018年先后5次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并多次召开全县推进会和督办会,对重点乡镇、重点案件进行现场督办;公、检、法、司四大部门全面履行专责,同向发力,打准打狠。采取每日交办涉黑涉恶线索、每周通报打击处理数据、每旬会商大要案件、每月召开调度会议和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等方式,加强日常调度和情况通报,推动专项斗争深入落实。
(二)广泛动员,织牢全民围剿 “天罗地网”。广泛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形成了 “报纸有文字、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报道、城乡有标语”的强大宣传攻势;广泛发动群众,全面挖掘黑恶线索,全面开展线索大摸排,确保摸排无死角,核查无遗漏,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形成“人人参与、黑恶必除”的浓厚氛围。
(三)重拳出击,掀起扫黑除恶雷霆攻势。我县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砂石、房地产、烟花企业、农贸市场等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注重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2018年,全县共打掉涉黑涉恶犯罪团伙5个,破获涉黑涉恶案件71件,正在侦办的涉恶案件4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85.793万元,缴获枪支25支,投案自首22人,刑拘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21人,逮捕67人,移送起诉60人,判决23人。这是第三个大的方面,我县2018年扫黑除恶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第四个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及县纪委监委2018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是什么?我们要搞清楚,具体职责是: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赶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就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这也是中央规定的。
(二)那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是体现在《文件》有要求。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被纳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另外两类要重点查处的问题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所以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这个文件,对我们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是体现在《条例》有纪律。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定,从党纪层面对涉黑涉恶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怎样处理做出了回答,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工作的有力武器。
3是体现在《通知》有规定。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和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
4是体现在《机制》有明确。2018年4月20日,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常德市纪委、市监察委、市扫黑办《关于印发<常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要案件会商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职能,其中县纪委监委的职责是:主要是发挥监督执纪监察工作职能,重点是要做到“三督三查”,“三督三查”是指:督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进度,查办案单位履职履责的情况;督涉黑涉恶线索的移送,查“保护伞”的情况;督涉黑涉恶案件的处理,查办案质量的情况。“三督三查”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手段。同时明确规定了5类大要案件会商范围和3大工作机制,5类大要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群众举报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和其他应该会商的案件;这5类案件要求都要会商。要求重点落实的三大机制是指会商协调机制、定期会商机制、专案督办机制。明确指出以下方面:
一是线索移送方面,怎样进行扫黑除恶工作的线索移送,要做到以下6条:第1条,县公安局立案侦办涉黑涉恶案件,要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监委通报。第2条,对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黑恶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或涉嫌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第3条,如发现有办案干警徇私枉法、说情开脱、干扰办案的,要作为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线索向县纪委监委移送。第4条,县纪委监委收到和发现非党员干部和非国家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局移送。第5条,县纪委监委和县公安局对通报、移送的案件情况和问题线索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件登记、专人负责、定期核对,实行痕迹化管理,全程签字备查。第6条,县纪委监委和县公安局对通报和移送的案件线索情况要在24小时之内通告给县扫黑办,案件线索处置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县扫黑办。以上6条是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线索移送规定。
二是定期会商方面。工作机制规定,由县扫黑办负责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政法、组织、宣传等相关单位参加涉黑涉恶大要案件定期会商,通报相关案件案情。会商一般每两周进行一次,每月不得少于两次,特别重大的案件应随时会商、一案一商。
三是在专案督办方面。工作机制要求,县纪委监委对本地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影响、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和重点领域的突出案件,要做到“三同步”,即要与县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同步推进,加强追踪督促,切实做到纪法衔接。同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移送起诉前,应报县纪委监委和县扫黑办审查把关。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县公安局侦办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在准备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应该要先报送给县纪委监委和县扫黑办审查把关,虽然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但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规定了,省里和市里规定了,我们就应该执行。县纪委监委办理处置的涉黑涉恶大要案件结果,也应该及时反馈给县扫黑办。
四是问责追责方面。工作机制规定,对以下7类情形之一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给予问责追责和相应处理。第1种情形是,未定期召集召开大要案件会商的,要追责,前面讲过,大要案件会商一般每两周进行一次,每月不得少于两次,特别重大的案件应随时会商、一案一商。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案件会商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这个是要追责的;第2种情形是,应该通报和移送的案件情况和问题线索未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和移送的,未建立专门台账的,也要追责;这个主要是针对相关部门相互之间通报和移送问题线索以及案件的情况;第3种情形是,通报和移送的案件线索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通告和反馈给县扫黑办的,要追责;第4种情形是,专案督办案件未实行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同步推进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在移送起诉前未报县纪委监委和县扫黑办审查把关的,要追责;这个主要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三同步”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在将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应该做的工作;第5种情形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不力的,要问责;第6种情形是,其它部门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责;第7种情形是,其它违反本工作机制和工作纪律的,要追责。根据《常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要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以上7种情形,追责问责方面可以说是非常之严,今后我们在工作中既要高度重视,也要监督执行。
(三)县纪委监委2018年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临澧县纪委监委按照中央、省、市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提高站位,积极履职,狠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效果较好。相关工作情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领导高度重视,注重“三个强化”联动推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成立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方案,压实工作责任。2018年,先后9次召开纪委常委会、纪委书记办公会,专题调度、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及时组建了专案督办组。二是强化机制落实。迅速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大要案件会商、专案督查督办等机制。三是强化整体联动。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甄别分析、深挖已侦在侦大要案件,严格监督检查。2018年,参与大要案件会商14次,落实专案督办暨“三督三查”32次,提出7条巡察建议。
2.认真处置线索,注重“三督三查”履职尽责。2018年,县纪委监委共收到并处置各类涉黑涉恶线索17条。其中,市纪委交办4条(含挂牌督办1条),县公安部门移送5条,移送给县公安部门3条,已办理十八大以来至2017年涉黑涉恶线索2条,其它重点跟进涉黑涉恶类线索3条。
3.全程监督执纪,注重“专案督办”提高震慑。县纪委监委及时成立专案督办组,下设5个小组,重点对上级交办案件和相关部门认定的涉黑涉恶类案件进行督办。2018年,已立案查处2件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摧网毁伞成效初显。这2件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跟大家通报一下:第一件案件是黄开国充当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黄开国的案件前面已经讲过,在2018年的8月份,通过“三督三查”,我们发现公安部门正在侦办并移送县纪委监委的“黄开国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主犯黄开国利用其基层党员和村民小组长的身份,带领新安镇南闸社区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黄开国本人属于直接组织、领导、参与者,符合恶势力组织“保护伞”条件。对此,我们迅速作为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进行查处并上报市纪委,并得到了认定,2018年10月23日,县纪委监委给予黄开国开除党籍处分。第二件案件是黄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的线索并经审查,去年12月12日,县纪委监委对县职业中专学校教师黄明存在的涉嫌开设赌场以及充当“石林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黄明也属于直接涉黑涉恶型保护伞。另外,我们正在对相关部门移送来的4条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其中的1条线索已初核完结,经报请市纪委监委同意后已移送武陵区纪委监委处理;对于剩余的3条问题线索,我们正在进行初核。
对于下段县纪委监委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结合2018年工作情况,在这里提出3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建议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央的统一部署,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来的,前后为期三年,总体要求很高,特别是纪委监委的相关职责及目标任务非常明确,我们必须将扫黑除恶工作当做一项重大工作和政治任务来抓,要进一步提高“四个意识”,坚持“两个一律”,加强工作调度,全员主动出击,全力联动推进。二是建议进一步倾斜工作精力,加大“保护伞”查处力度。必须突出重点,把握方法。按照省市纪委要求,要切实抓好线索双向移送、定期会商、专案督办及“一案三查”等机制落地,充分运用“三督三查”等方法手段,紧盯大案要案,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及其“保护伞”。今后要重点从8个方面查清和深刻剖析所有涉黑涉恶团伙案的滋生成长轨迹,8个方面包括该团伙的存在时间、涉及案件几起、群众报警记录、公安机关接警处置情况、涉及到公安部门哪些分管领导与干警参与案件处置、主要犯罪团伙所在乡镇区(街道)的历任党政“一把手”及派出所长的任职情况、提起公诉及审判环节等相关情况,以及对判处缓刑及免处等情况。对此要求我们必须学懂学透相关知识,并熟练运用到工作中去,争取在铲除涉黑涉恶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取得进一步的突破。三是建议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和提升工作效能。建议主动配合县扫黑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充分运用组织提醒、警示约谈、纪律处分等手段,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结合去年的扫黑除恶工作,刚才从以上四个方面,粗线条地和大家共同学习了扫黑除恶工作的相关知识,2019年我们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虽然会更加艰巨、更加复杂、更加繁重,但我相信,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将会取得更好的成绩。谢谢大家!
---- 相关概念衔接如下:
“一案三查”:是指对每一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既查办黑恶势力,又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两个一律”:是指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督三查”:是指督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进度,查办案单位履职履责的情况;督涉黑涉恶线索的移送,查“保护伞”的情况;督涉黑涉恶案件的处理,查办案质量的情况。
“三 必 问”:是指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成员必须提审讯问,案件主要当事人和关键证人必须当面询问,公职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跑风漏气、干预调查必须严肃追问。
“六 必 查”:是指涉黑涉恶案件滋生轨迹必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历次涉案情况必查,涉案财产非法变合法的手段必查,帮助团伙坐大成势的公职人员必查,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判处缓刑以下的法律依据必查。
“三 清”:是指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价值、初核程度、处置经过和结果要清楚;对立案审查调查、结案处置、公诉和审判过程及结果要清楚;对涉黑涉恶案件所处的侦查、审查起诉、判决阶段的情况要清楚。
“三 到 位”:是指抓拓宽线索渠道到位;抓案件研判和组织指挥到位;抓健全机制和协调沟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