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
临纪发〔2014〕3号
中共临澧县纪委
临澧县监察局
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湘纪发〔2013〕23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常纪发〔2014〕1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纪委、监察局应按照分级设置、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在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5910廉政账户,并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严禁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严禁向上级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礼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二、严格执行礼金礼品上交制度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必须自收礼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并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作为凭证;或者自行将现金实名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并取得相关凭证。对个人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实物等其他礼金礼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在15日内将现金交存相应的廉政账户,礼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
三、严格廉政账户监督管理
(一)廉政账户的开设
县纪委、县监察局已按要求开设了廉政账户,账户名为:“临澧县廉政账户”;账号:591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
(二)廉政账户的适用对象
廉政账户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
(三)廉政账户的交存方式
1. 个人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现金存入相应的廉政账户。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个人上交的现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礼品、实物的处理所得款项,应存入相应的廉政账户。
2. 个人在办理廉政账户交款时,需用实名或者“本人姓氏+身份证号6位尾数”的方式存入。
3. 单位在办理廉政账户交款时,可以本单位或者上交者的名义存入廉政账户,并妥善保管银行的客户回单联。
4. 个人向廉政账户交款,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个人交款凭证可视为上交礼金的证据,由个人妥善保管。
(四)廉政账户的管理监督
1. 廉政账户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实行每月一次与银行对账、统计,每季度一次集中结算缴入同级国库。
2.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为监督检查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动态监控等日常管理和监督,人民银行负责银行及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3. 廉政账户只存不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确需查询的,必须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及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拒收拒送礼金礼品。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廉政账户的宣传,并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及时防范以各种名目套取现金、虚报挪用公款送礼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网站、举报电话,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对违规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的,违规收受礼金礼品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的,经查实后,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收送礼金礼品问题治理不力、查处不严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临澧县纪委
临澧县监察局
2014年3月14日
中共临澧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