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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临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9 15:31: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临办发〔2014〕6号

 

 

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

《临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临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原则。

第四条  县接待处负责指导全县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公务外出应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不得组织和安排没有明确目的、没有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凡公务外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一般工作人员外出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中层骨干(含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外出须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乡镇(区)、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报县委书记、县长批准,并报告分管县级领导。

第六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七条  公务外出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公务外出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并按规定用餐。住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按本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按本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及对象

第九条  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和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公务接待范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章  严控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第十条  严格开餐接待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对每批次来客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参照本级一类会议用餐标准执行,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午餐不准饮酒,提倡在本单位机关食堂用餐。陪餐人数应严格控制,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来客不安排用餐。

第十一条  严格住宿接待标准。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省部级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可以安排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并按接待对象级别实行上限控制标准,临澧县境内每人每天标准为:省部级650元、厅局级420元、处级300元、科级及以下260元,尽可能合并安排房间(按级别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县内人员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严格会议接待标准。按会议类别实行分类分项上限控制,包干使用。其中: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委全会、县人大代表会、县政府全会、县政协委员会、县委经济工作会、县劳模表彰会)每人每天370元(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40元、其它费用80元);二类会议(指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政协常委会、乡镇党委书记会议、乡镇长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每人每天300元(住宿费130元、伙食费120元、其它费用50元);三类会议(指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每人每天250元(住宿费120元、伙食费100元、其它费用30元)。上级在临召开的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县城区范围内召开的会议,城区县直单位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用餐,家在县城的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

对按规定由县财政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主办单位应将会议费申请报告、会议通知、参会人员花名册、会议日程安排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在会议召开前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再报县政府审批,否则,不予安排经费。

第五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三条  规范公务接待审批。县本级公务接待活动实行一支笔审批;各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分管机关的负责同志批准,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实行对口公务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特殊情况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确定接待单位。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临,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并由县接待处具体负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按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领导、省部级领导及市五大家主要领导来临,根据接待对象不同,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牵头制定接待方案,报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审批后,通知有关县级领导参加接待活动,具体接待工作由县接待处负责落实。市五大家副职来临,报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同意后县接待处可安排一次接待。

中央和国家各部委的部门领导、省直单位领导和市直单位领导来临,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因工作需要需请县级领导陪同的,根据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报相关的县“四大家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审批单位通知相关县级领导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简化迎来送往礼仪。各项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县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乡镇(区)不得超过2人,村(社区)安排1人;其他县级领导下基层,陪同的县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区)和村(社区)各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县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基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七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八条  严格安全警卫规格。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县级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六章  强化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按预算公开要求做好相应公开工作。

各类招商活动按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大型招商活动由财政部门先进行经费审核,再在招商专项经费中列支。在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500元以上消费必须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公务外出、公务接待活动完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销支出费用,逾期按因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应当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严禁公款旅游或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禁止组织到高消费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开展接待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务活动提供香烟、上高档菜、喝高档酒以及工作日午餐饮酒。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转移、转嫁、隐匿、暗抵接待支出,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和超标准装饰机关内部接待场所。

第八章  抓好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强化部门责任。纪检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本级和各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以及接待标准、场所、项目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年度支出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直各单位应依照本实施细则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项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县本级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管临时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接待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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