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澧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财发〔2014〕34号
临澧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澧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
《临澧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澧县财政局
2014年10月10日
临澧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所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指本县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本县范围内因公发生的县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上级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标准安排住宿。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到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宾馆、酒店。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到省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县外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后,回单位在补助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六章 县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本县范围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内交通费凭车票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定额包干标准补助,不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会议(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省内外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学习期间,举办单位不免费安排用餐的,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举办单位免费提供餐饮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向举办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中已包含伙食费的,不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只报销在途期间差旅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自理。
第二十九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单位内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经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督促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成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操作规定。县属临时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临澧县行政事业单位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附件
临澧县行政事业单位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北京 |
350 |
100 |
80 |
天津 |
320 |
100 |
80 |
河北 |
310 |
100 |
80 |
山西 |
310 |
100 |
80 |
内蒙古 |
320 |
100 |
80 |
辽宁 |
330 |
100 |
80 |
大连 |
340 |
100 |
80 |
吉林 |
310 |
100 |
80 |
黑龙江 |
310 |
100 |
80 |
上海 |
350 |
100 |
80 |
江苏 |
340 |
100 |
80 |
浙江 |
340 |
100 |
80 |
宁波 |
330 |
100 |
80 |
安徽 |
310 |
100 |
80 |
福建 |
330 |
100 |
80 |
厦门 |
340 |
100 |
80 |
省份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江西 |
320 |
100 |
80 |
山东 |
330 |
100 |
80 |
青岛 |
340 |
100 |
80 |
河南 |
330 |
100 |
80 |
湖北 |
320 |
100 |
80 |
广东 |
340 |
100 |
80 |
深圳 |
350 |
100 |
80 |
广西 |
330 |
100 |
80 |
海南 |
350 |
100 |
80 |
重庆 |
330 |
100 |
80 |
四川 |
320 |
100 |
80 |
贵州 |
320 |
100 |
80 |
云南 |
330 |
100 |
80 |
西藏 |
350 |
120 |
80 |
陕西 |
320 |
100 |
80 |
甘肃 |
330 |
100 |
80 |
青海 |
350 |
120 |
80 |
宁夏 |
330 |
100 |
80 |
新疆 |
340 |
120 |
80 |
临澧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