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欢迎来到 临澧县纪检监察网 !
您的位置: 首页 >纪检动态>重要文件>详细内容

《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干部作风建设“双十禁令”的规定》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9 16:58: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令”解读

1、严禁未经备案到企业(项目)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根据《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形(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②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③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④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要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⑤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外,未经县优化办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企业(项目)实施检查;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一部门和单位对同一企业(项目)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宁静日)对企业(项目)开展检查;进入企业(项目)检查,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已经备案的《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违反以上规定对企业(项目)实施检查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2、严禁对“一站式”收费企业收取“一站式”以外的规费。纳入“一站式”收费的部门要坚决按照既定的项目和标准执收。同时,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制服务收费;不得违规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没有纳入“一站式”收费的单位不得向“一站式”企业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规费,对其它企业(项目)收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违反上述规定视为乱收费。根据市纪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处理办法》(市纪发〔2010〕5号):①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②变更收费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③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④以实施收费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⑤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凡对企业(项目)乱收费的,一经查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3、严禁厅外受理审批行政许可项目。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关于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2〕119号):行政审批、服务未纳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体外循环”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督办约谈、通报、问责。

    4、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能低下。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及常德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09〕24号):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代理制等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同时,超时、缺席审批的行政单位承担因超时默许、缺席默许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5、严禁首错即罚、轻错重罚、借力处罚。任何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不得对企业(项目)进行处罚。除影响人身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况外,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首次违规行为,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自由裁量权基准界定阶次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在管辖范围或职责权限内对企业(项目)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借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实施处罚,且一事不得二罚。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等规定,参照第1款,对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6、严禁随意留置、扣押规模口径企业、新办工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人、财、物。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措施。对规模口径企业、新办工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采取强制措施,需由县政府批准。违反以上规定的,参照第1款,对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7、严禁向企业(项目)索拿卡要、接受服务对象请吃请玩。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向企业(项目)索拿卡要;或借职务之便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为他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业务。根据《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况给予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8、严禁强行参工参运、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放任纵容亲友、乡邻寻衅滋事、围门堵路。整治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对预防和处置辖区内企业周边环境事件承担第一责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村(居)对企业生产经营、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周边环境事件,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公安局及所属派出所要积极履责,认真落实《常德市公安局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工作责任制》(常公通〔2011〕45号),对企业(项目)周边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其中的社会黑恶势力,应迅速出警,及时、依法处理。发生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重大项目建设周边环境问题,企业(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及公安派出机构知道事发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及时处理,发生涉及8人以上群体性阻工事件,或情况复杂、事态严重的妨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重大项目建设周边环境问题,县主管领导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知情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不得参与、支持、怂恿妨害企业(项目)周边环境的各种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常德市妨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重大项目建设周边环境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常纪发〔2010〕11号),参照第1款,对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9、严禁恶意搁置企业(项目)投诉、检举、控告、申诉。任何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受理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不得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推诿不办;不得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扩大;不得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一般情形的,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回复当事人,特殊情形的,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回复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73号)等,参照第1款,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10、严禁政令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常德市《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纪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处理办法》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解读

    1、严禁对上级政策、决策和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

    2、严禁上班迟到、早退、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购物、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1.上班时间严禁上网、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等。2.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严禁打牌赌博、工作时间休闲娱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工作时间赌博的,故意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上班时间严禁在娱乐场所参与休闲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严禁公款相互宴请、高档消费、签单消费、发整包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1.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2.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违反规定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5、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违反规定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严禁会议迟到、早退、替会、缺会、打瞌睡、玩手机。《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建立健全学习、述职述廉评议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09]1号):严肃会议纪律。凡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单位与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到会,不得无故代会和缺席。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7、严禁公车私驾、私用、私租。《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临办发[2012]2号):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实行单车专人驾驶,非专职驾驶人,一律不得驾驶公车。②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特殊部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并报县纪委备案,否则视为私驾。③严禁公车私借私租,私自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学等。违反规定的依据临办发[2012]2号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严禁公款旅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1.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借出差、开会、学习考察等名义自行组织或安排公款旅游。干部出差不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旅游。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不得组织到旅游城市和县外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2.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自行组织或参与出国(境)旅游。违反规定的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9、严禁违规赈酒、借机敛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常德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报批。②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超规模、超范围,严禁以为老人祝寿、本人及家属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参军,或是利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立功受奖等个人事宜举办宴请活动,严禁不顾社会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违反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10、严禁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群众。《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严禁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群众。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双十禁令”,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含)以上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含)以上,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调离工作岗位;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责成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档次。

    党员干部违反“双十禁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双十禁令”适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中共临澧县纪委

                                                                                             临澧县监察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