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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组织才是犯错后的“唯一正解”

来源:廉洁常德网 发布时间:2021-11-18 16:19:22 浏览次数: 【字体:

11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山西省吕梁市委原常委、秘书长李小明被开除党籍,以及山西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陈永昶被“双开”的消息。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人的违纪违法事实中,均出现了在接受函询或审查调查时,不配合的情况,其中李小明“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陈永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然而,两人的行为最终并没能让他们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

对党忠诚老实,在组织面前永远讲真话、报实情、交实底,是一名党员干部最基本的底线。在当前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不断加强,很多被调查对象选择相信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然而,仍有一些违纪违法干部心存侥幸、执迷不悟,对组织“耍手段”“使心眼儿”,甚至对抗审查,妄图逃脱惩罚,殊不知,这是错过了组织挽救,争取“自我救赎”的绝佳机会。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只要没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会给予改正的机会,把“病”治好。当组织开始采取谈话函询等相关措施,说明已经掌握了一定的问题线索和证据,希望干部能够主动向组织交心,诚恳面对问题,改正错误,体现的是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爱。即使是到了审查调查阶段,只要真诚认错悔错,积极配合调查,特别是交代组织还未掌握的问题,组织依然会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提供重新做人的机会和空间。如果始终不知错、不认错、不改错,企图以对抗组织调查等方式负隅顽抗,最终只能是自食苦果。

纵观一些落马干部的通报,其中为对抗组织审查,花样百出的手段可谓不少。有的掩盖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有的撇清关系,避重就轻,“挤牙膏”式的供述;有的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还有的甚至威逼利诱,销毁证据。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存在“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正所谓“纸包不住火”,只要是做了错事,都会留下蛛丝马迹。问题隐藏再深,只要经过详实的调查,终将水落石出。因此,在组织面前“耍花招”,不过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必将受到党纪国法更加严厉的惩处。

树高千尺莫忘根,人行千里莫忘本。党员干部的成长与组织的培养关怀密不可分,组织才是党员干部坚实的靠山,有了成绩要感恩组织,犯了错误更要向组织坦白。对组织的关怀虚与委蛇,与组织离心离德,只会错上加错。相信组织,把自己交给组织,才是犯错后的唯一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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