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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开车“成本大”,党员干部勿要为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4 08:32:00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6月,广西省那坡县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党员醉酒驾驶摩托车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例,在该县引起巨大反响。
  经了解,该名党员为那坡县德隆乡初级中学的一名教师,2019年4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该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名党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过来后,那坡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了立案审查,2019年6月25日,该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作为一名党员教师,黄某某本应模范遵纪守法,但其却知法犯法,且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是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极不负责的行为,理应受到纪法的严惩。黄某某被开除党籍后曾懊悔不己,但一切为时已晚。
  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所有人都应严格遵守。况且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义务,所以党员更应带头遵守有关酒驾醉驾的规定。其实,这些因酒驾醉驾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党员,并不是不清楚党纪国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只是他们还是心存侥幸,认为不会查到自己。但是,侥幸只可能是一时,不可能次次都那么“幸运”。一旦被查获,等待的便是党纪国法的严惩。
  因为一次酒驾,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党籍被开除,还被降低岗位等级降了工资,处罚之严、惩罚之重想想都令人后怕。喝酒开车的“成本”如此之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千万不要以身试纪试法,这既是对自己、对家庭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临澧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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