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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更要作自我监督的表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09:19:00 浏览次数: 【字体: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2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900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10余人。此外,前段时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杨锡怀被宣布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被“双开”的消息,也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这些消息和数据充分表明了以雷霆手段“打虎拍蝇”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起自己家里的违纪违法者是一点也不含糊,充分凸显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坚定决心,释放出全面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强烈信号。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从这些公开曝光的案件来看,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跑风漏气。有的接受相关人员请托主动帮助打听案情,甘当“内鬼”;有的违反工作纪律,向被举报对象泄露举报信息。二是以权谋私。有的越权办事,擅自扩大调查范围。有的擅自处置问题线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利用手中权力插手干预经济活动、选人用人等事务。三是履职尽责缺乏担当。有的忘记自己的身份职责,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怕得罪人,发现干部有问题,不但不红脸出汗、严肃批评,还装聋作哑、包庇掩盖。

 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权力的约束和监督,管住这把“利剑”,一方面要靠眼里不容沙子的忠诚和严格强化自我监督,另一方面,同时也要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和自信引进和接受外部监督。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从被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纪检监察干部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很容易在权力和利益面前、在别有用心之人的“围猎”中迷失自我,这些被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敲响了强化自我约束、严于律己的警钟,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党员、特殊干部,无论谁违反党的纪律,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干部任何时候都必须自身立得端、行得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唯有此,才能把腰杆挺得更直,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党员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自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已经出台,给监督执纪权戴上了“紧箍”。以制度立规矩,《规则》设立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制度,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等,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用一言一行诠释干净的内涵、留下干净的记录。制度有了,关键抓好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规则》,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确保党和人民你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持续深化刀刃内向。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加强纪律教育,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教育引导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绷紧纪律这根弦,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坚决服从组织、依靠组织,对组织忠诚老实。要继续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立足于早、着眼于小,防微杜渐,严管厚爱。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不收敛不收手、破坏纪律和规矩,损害纪检干部形象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纵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也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国家监委已经聘请50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第一届特约监察员,以开放的姿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在今年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13位特约监察员也首次应邀出席。作为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力量,特约监察员制度正是对“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的鲜明态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搭建工作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保障,为特约监察员充分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打铁必须自身硬。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全会工作报告对纪检监察机关带头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也作出了具体部署。面对新形势新考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锤炼、党性锻炼、作风历练,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自觉,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临澧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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