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法纪难容
前不久,炎陵县纪委监委通报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8名党员干部因酒后驾车问题,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来源,三湘风纪网)
自2011年5月酒驾入刑正式实施以来,尤其是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今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各地纪委监委陆续通报了一批因酒驾被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因醉驾被撤职、降职甚至开除党籍、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让人不免为之惋惜。
纵观这些通报的案例,让我们不禁感叹,为什么有如此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酒驾问题上屡屡犯错?难道他们不知道酒驾是违纪违法的吗?答案肯定不是,他们之所以会知法犯法,究其原因,还是这些人的思想认识在作祟。他们有的认为酒驾不像贪污受贿、吃喝嫖赌那样性质恶劣,就算被查处了也无伤大雅、无关紧要;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偶尔喝酒开次车,不会那么“幸运”被逮住;还有的是种“特权思维”,心想就算被查后,也能利用自己的身份和手中的权力,通过各种关系将事情摆平,等等。凡此种种,都是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的表现,其结果也是事与愿违,令自己后悔莫及。
酒驾不是小事,更不是小节。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酒驾问题往小处说,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及家庭不负责,这是一种道德缺失的表现;往大处说,是严肃的违纪违法问题。早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对酒驾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而党纪更是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可见,酒驾问题不仅是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触及党纪国法的大节问题。
严管就是厚爱。对酒驾醉驾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不单是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更重要的是提醒教育所有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更应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底线意识,认真算好家庭账、经济账和政治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临澧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