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发力,执法律之鞭绳,行监察之使命
2018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全国人大进行提交。同时,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党的十大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敢腐的笼子越来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在反腐败的汹涌大潮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工作悄然推进,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成功召开,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打虎拍蝇,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共九章。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李建国副委员长不仅阐述了监察法的起草意义、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还准确详实地讲述了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9条内容。层层监察,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县(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保证监察全覆盖。多措并举严防“灯下黑”。各级人大的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部门对监察机关的相互制约、互相监督,明确监察委的法律责任以及监察委的自我监督,都是照亮“灯下黑”的指路明灯。
规范程序,科学合理。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了“两规”措施,并重点规范了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同时,草案还强调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尽显人文关怀。留置措施的创新出现,既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又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2017年,时任首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一的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曾这样说过:监察体制改革不是一个写意画,它是一个工笔画,一定是精准的。而改革的精准深化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和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如此才能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武陵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