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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彰显反腐“零容忍”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2 08: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监察法的出炉,意味着监察“全覆盖”,彰显了反腐“零容忍”。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的又一里程碑,必将使老百姓获得更多的“反腐红利”。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改革进入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不光有公务员,还有基层村干部。要实现反腐败工作的行稳致远,就要顺应新时代的新形势,以制度固化已有成果,补齐监察监督的短板。
    以法律为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督范围存在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覆盖的公职人员的范畴,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补上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仅浙江一省,监察对象比改革前的行政监察对象增加了83.02%。监察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很多以前并不在监督范围,不具备党员、公务员身份,但同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被纳入监督视野,彻底打消了某些人“只要退居二线就能躲进‘避风港’”“‘边缘’领域的违规行为不会被盯着,很安全”“在国企中吃点喝点拿点不会有事”“从严治党只针对领导干部,和普通人关系不大”的心存侥幸、缺乏戒惧,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以制度固本,积聚反腐败资源力量。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解决了原有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将以往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实现集中统一,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
    实现监察全覆盖,就是要全方、全领域无缝覆盖,堵蝼蚁之穴,筑千里之堤,人人参与、永不缺位。(
资阳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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