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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让党内监督“通民意”、“接地气”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2 09:20:00 浏览次数: 【字体:

 7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到两年时间,党中央再次修改《条例》,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巡察工作制度、机构、人员设置等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助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提供了保障。

 明确主体责任强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官巨贪”的事件浮出水面,基层腐败的问题引人深思。《条例》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条例》的修订为基层巡察提供了权力支撑、制度保障,开出了从中央的最先一公里到基层的最后一公里的“路条”,形成了党委“不松手”、书记“不甩手”、巡察组“不缩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县级巡察是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效路径;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方式;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

 突显政治巡察方向。巡察是政治巡察而非业务巡察,自从十八大反腐以来,突显的一些主要问题还是政治上的问题。部分党委和党组织没有担起主体责任,没有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导致政治生态受到损害,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部分党员干部忘记“入党初心”,在“欲望”的海洋中无法自拔。解析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党员干部党性淡化、政治观点单薄、政治纪律不严明发生的,他们忘却了党员“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理念。

 落实“抓早抓小”促成效。基层巡察是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基层巡察中要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防止病态扩散,净化“政治森林”的生态环境,在具体的巡察工作中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尽早发现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避免小错酿成大祸、小贪变为大腐,这既可以挽救出问题的干部,更能够避免我们党受到更大损失,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构建山清水秀的政治局面。

 《条例》的再次修订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精准发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决心,为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制度保障,完美的诠释了共产党人“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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