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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怎能成为违法犯罪“护身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5 10:04:00 浏览次数: 【字体:
  涉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金额达2亿元之多;涉“一房多卖”,金额1亿元以上……近年来,数以百计的浙江金华商人和群众,深受最高法“失信黑名单”上的浙江义乌籍商人朱剑峰所累,他们的要求很简单:要么还钱,要么抓人。然而,义乌法院提请许可对朱剑峰予以拘留,但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不予许可”。(据《京华时报》9月20日)
  法院很着急,债主们更急,但也只能是“干着急”,因为区人大在“打太极”。《代表法》第3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只要朱剑峰的人大代表身份还在,只要人大不许可,法院就不能将其“批捕”。
  近几年来,人大拒绝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屡屡发生。去年就有福建省某县人大代表在上海醉驾,该县人大常委会拒绝了上海警方的刑拘申请。如今,相似的剧情再次上演,都上了最高法的“失信黑名单”了,就因当地人大常委会不许可,一直逍遥法外,实在匪夷所思。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大代表”已经成为了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其实,这是对《代表法》的错误运用。之所以作出第32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人大代表避免行政机关的报复,让其更安心地履职。这并不是要给予人大代表免予处罚、超越法律的特权。实际上,《代表法》第4条明确要求,“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朱剑峰涉嫌欠债、诈骗等问题,压根儿和履职没半点关系。对于这种批捕要求不予许可,实在说不过去。
  可能大家会觉得好奇,当地人大为何要如此拼了命地保护朱剑峰呢?据当地有关人士透露,“朱剑峰对平桥的投资贡献很大”。从中可以看出,还是一种地方利益思想在作祟。就因为贡献大,就能超越法律了?难怪某些商人到地方投资之前,都会要求一个人大代表或者是政协委员的身份,就是把这身份当成了“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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