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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纪通报第6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3 10:40:00 浏览次数: 【字体:

  6  期

 

中共临澧县纪委办公室                           2017年 11 月13日

 

通报10起违纪案件

 

夏青林犯交通肇事罪受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2月4日12时15分许,四新岗镇马家村村民夏青林驾车沿省道2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蔡家岗镇高桥村中堰组路段时,为避让左边小道出来的小车,将其右前侧方向步行的周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夏青林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7年5月31日,夏青林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7年7月11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夏青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夏青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夏青林开除党籍处分。

罗宝初同志违反财经法规受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上、下两学期,修梅镇永红小学由校长罗宝初提议,经校委会研究,通过虚列学生伙食支出,共套取伙食费380936.12元未入账,用于了校园建设、教具添置、发放幼师工资和滥发教师绩效、物资补助等其他账外支出。罗宝初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罗宝初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县教育局对该校后勤主任林宏波、出纳叶正明全县通报批评。

顾成军同志违反会计法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受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县市场服务中心步行城农贸市场先后收取农贸区乡户临时摊位费100400元。2017年1月19日,步行城农贸市场主任顾成军安排报账员向县市场服务中心财务室上交了66000元,除去用于单位加班开餐费用700元外,余下的33700元由顾成军个人保管,其收支均未向县市场服务中心报账。顾成军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顾成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陈贤军、蒋建、唐林、甘志宏、李青山、王清爱、刘国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2017年5月16日,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发生较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6万元。修梅镇安监站站长陈贤军,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时任工会主席李青山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时任修梅镇人大副主席蒋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时任修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唐林,县经济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副主任甘志宏(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修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筹)王清爱(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任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国平分别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分别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蒋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陈贤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甘志宏、李青山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唐林、王清爱、刘国平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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