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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纪 通 报 第 1 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9 09:12:00 浏览次数: 【字体:

 

  1   期

 

中共临澧县纪委办公室                            2017年 3 月29日

 

通报15起违纪案件

 

乔光红同志违规赈酒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11月17日,县交通运输局运管处澧北中队工作人员乔光红以购新房为由,在合口镇蔡记酒店违规赈酒,收受非亲戚朋友的礼金58户20500元。乔光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乔光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黎世波、李金华、杨三华、夏永峰等同志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12月8日(星期四),县纪委督查组对太浮镇政府班子成员作风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该镇副镇长黎世波、人大副主席李金华、环保办主任杨三华以及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夏永峰等四人,在太浮镇某餐馆吃中饭时饮酒。黎世波、李金华、杨三华、夏永峰等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南省《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常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黎世波、李金华、杨三华、夏永峰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陈吉武同志违反《会计法》伪造会计凭证处理单位开支受党内警告处分。佘市桥镇水利站党支部书记、站长陈吉武,2015年违规购买烟酒土特产联系业务,个人垫付现金35800元,因没有正规票据一直未到财政所报账。2016年1月6日,陈吉武到县地税局以该镇原高桥村党支部书记易某的名义虚开出一张金额为358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并伪造一份《高桥灌区渠道清淤整修工程承包合同》和一份《高桥灌区渠道清淤整修工程决算表》,并在合同上的乙方处签了易某的名字。安排报账员姜某拿着虚开的发票及伪造的合同、决算书一同找相关人员审批签字后,到佘市桥镇财政所报账,将现金交给陈吉武。陈吉武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吉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张明清同志非法占有移民补贴资金受党内警告处分。修梅镇武装干事、老干支部书记张明清,明知其子张某不属于大中型水库移民,不能享受湘移计[2014]2号文件规定移民驾照培训补贴的情况下,仍然将张某作为修梅镇移民驾照培训人员上报到县移民局,领取了3000元补贴款。张明清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明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陈策林同志违规经营受党内警告处分。2012年至2015年,太浮镇政府为了抓好农业生产,在相关村开展农业生产办点示范,需要采购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镇政府委托太浮镇农业站采购,农业站站长陈策林利用职务之便,向其妻印某负责经营的杨家新农资经营店采购农资共计185.6万元。陈策林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策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戴元贵同志违规经营受党内警告处分。2013年至2015年,县农科所在实施一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及农技经营服务项目时,需要采购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资,农科所所长戴元贵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决定向其妻周某注册经营的临澧县科信达农技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农资26.45万元。戴元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戴元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阳秋波同志违规经营受党内警告处分。2013年至2015年,县农业局经作站在承担实施棉花高产创建项目和参与葡萄、脆蜜桃丰产栽培等项目时,需要采购种子、缓控肥、叶面调节肥、直播机械等物资,经作站站长阳秋波利用职务影响,向其父阳某注册经营的临澧县安福阳光农资营销中心采购农资460680元。阳秋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阳秋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陈荣恒、吴吉波、张霞等同志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2013年1月,县自来水公司经理陈荣恒与公司党支部书记吴吉波商量后,安排分管财务的副经理张霞与县金穗宾馆衔接,将公司在金穗宾馆的消费支出在金穗宾馆每月应缴水费中直接冲减,实行账外操作。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自来水公司每月对金穗宾馆应缴水费实行减免操作,共减免用水59268吨,计水费146689.49元,同时冲抵了公司在金穗宾馆的消费支出146689.49元。陈荣恒、吴吉波、张霞等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分别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陈荣恒、吴吉波、张霞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文清慧、刘开福等同志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受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11月3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县建兴公司工人万某在1号矿井作业现场,因违规操作导致受伤,送医后不治身亡。建兴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文清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建兴公司1号井生产矿长刘开福,工作失职,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二人对建兴公司“11·03”事故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文清慧、刘开福等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分别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文清慧、刘开福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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