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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纪通报》2015年第7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3 11:37: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临 纪 通 报

第7期


中共临澧县纪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反腐关键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公开曝光

县作风办 通报5起干部作风建设问题

1. 县作风办“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督查发现,9月23日,县青山局公车湘J5238A因公前往长沙,计划25日下午6点返回临澧,因飞机晚点,26日(星期六)凌晨才返回临澧,节假日期间使用公车未备案。

2. 县作风办“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督查发现,9月26日(星期六)上午,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使用公车湘J53309到沅澧快速干线二号大道合口至新安段进行征地拆迁调查摸底,节假日期间使用公车未备案。

3. 县作风办“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督查发现,9月27日(星期日)上午,县法院公车湘J59809送该院工作人员到烽火乡处理涉诉信访事宜,节假日期间使用公车未备案。

4. 县作风办“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督查发现,10月7日下午(县委统战部国庆假日值班期间),该单位公车湘J53993接值班工作人员参加县委机关值班,节假日期间使用公车未备案。

5. 2015年7月19日,柏枝中学教师戴承林用发微信、打电话等方式宴请亲友同事在金玉堂酒店赈酒庆贺女儿出生,违规收受12名单位同事人情礼金2500元。其违规赈酒、收受非亲戚礼金问题,违反了湖南省《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二条之规定,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经柏枝乡纪委研究并报乡党委同意,决定给予戴承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查办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泽泉妨碍公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10月14日,县纪委决定对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泽泉妨碍公务问题立案。经查,2015年10月1日15时许,县控违拆违办组织执法人员到林泽泉前妻赵曼的房屋后院(安福镇朝阳街楚天巷15-16号),将其准备建房搭建的六个钢筋笼子和临时工棚等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在执法过程中,林泽泉手持木棒从赵曼家里来到现场,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法,致使拆违工作一度停滞。后林被人劝离现场,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林泽泉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错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林泽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县质监局工作人员方勇犯诈骗罪受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6月16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至2014年11月,方勇伙同刘自强,以为被害人刘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多次骗取刘某计13万元。2015年6月,方勇赔偿刘某30万元。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方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方勇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县质监局依规按程序给予其相应行政处分。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彭佳吸食毒品受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9月22日,县纪委决定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彭佳违纪问题立案。经查,2015年3月,彭佳因吸毒被临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9月2日,彭佳因吸毒被临澧县公安局查获并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常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彭佳的行为已构成了吸食毒品错误,违纪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彭佳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规按程序给予其相应行政处分。

九里乡九里岗村党支部郭绪金、村会计谭本香、支村委成员刘春林等违反财经纪律分别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县纪委对九里乡九里岗村党支部书记郭绪金信访问题走访调查,并责成九里乡纪委对郭绪金、谭本香、刘春林等三名村干部立案调查。经查,郭绪金在任九里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单独侵占、与他人共同侵占集体资金,违反财经纪律滥发乱补、擅自管理村集体资金。其中: 2011年为其亲友在村里列支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580元;2012年和2013年春节支村委干部滥发乱补钱物合计3600元,郭得1033元;2012年12月支村委干部超标准报销养老保险金6331.8元、郭多报2110.6元;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擅自管理村集体资金82453.9元。其行为构成侵占错误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调查期间郭绪金全额退赔违纪所得、结清擅自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谭本香在任九里岗村村委、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1553元,超标准报销个人养老保险费2110.6元。其行为构成侵占错误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调查期间谭本香全额退赔违纪所得。刘春林在任九里岗村支村委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1553元,超标准报销个人养老保险费2110.6元。其行为构成侵占错误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调查期间刘春林全额退赔违纪所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九里乡纪委研究并报乡党委同意,决定分别给予郭绪金、谭本香、刘春林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望城乡杨岗村党支部书记江来红、支村委成员江寒秀等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分别受党内警告处分。2012年11月,望城乡杨岗村为提高村民小组组长工资待遇,经江来红提议,支村委开会决定虚报早稻种粮面积100亩,并将虚报面积按每人5亩分配到全村20个村民小组组长粮补表册上。2013年5月,各村民小组组长分别虚报冒领2012年度国家粮食补贴资金732元作为工资补贴,合计14640元。因群众举报,2015年1月,杨岗村向20个村民组长每人收回500元粮补资金,共计1万元作为村里收入。2015年10月,乡财政对杨岗村套取的该笔14640元粮补资金全额追缴。杨岗村虚报面积套取国家粮补资金,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江来红、江寒秀二人均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江来红系主要责任人,江寒秀为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望城乡纪委研究并报乡党委同意,决定分别给予江来红、江寒秀等党内警告处分。

新安镇金坑村支部书记苏宏年,支村委成员黄修华、黄修树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分别受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7月1日至7月3日,经党员组长会议研究同意,金坑村组织支村委干部、党员、组长、部分村民共27人前往井岗山学习参观,行程历时3天2晚。共支付旅行社团费24030元,其中金坑村胡家湾岩场法人代表黄修柏、于家山岩场法人代表黄修国各赞助1万元,余下4030元计划由金坑村其他企业支付,在钱没到位之前由村里垫付。事后,金坑村将黄修柏、黄修国赞助费在村财务进账,27名外出参观人员各退赔旅游团费890元,合计24030元,由新安镇纪委全额收缴。苏宏年、黄修华、黄修树共同组织支村委干部、党员、组长和部分村民利用公款旅游,挥霍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新安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分别给予苏宏年、黄修华、黄修树等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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