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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纪委通报13起违纪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8 10:28:00 浏览次数: 【字体:

原文标题:关于全市13起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自今年7月省委巡视第三组进驻常德开展巡视回访以来,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巡视组的精心指导和领导下,坚持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突出位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现象和行为“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了一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现将查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常德市诗墙管理处主任黄飞华违规更改年龄和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事实为妻子谋取人事方面利益案。经查,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初,黄飞华采取买卖、使用伪造的单位印章等手段变更自己的户籍年龄和干部档案年龄,从1957年5月4日变更为1961年5月4日;2009年8月,黄飞华又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夫妻事实,未按规定向组织部门报批,违规将妻子徐香华调入常德市诗墙博物馆。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黄飞华撤销常德市诗墙管理处党总支副书记职务、撤销常德市诗墙管理处主任职务处分,按副科级确定职级待遇。责成常德市园林局依法依规对其妻子徐香华予以解聘,对其党员身份不予承认。给予相关责任人河洑派出所户籍民警杨湘丽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河洑派出所所长谢南平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鼎城区公安局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长周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武陵区公安分局原城西派出所所长薛云、原人口大队户政专干尹卉、常德市公安局原人口支队支队长刘维忠诫勉谈话,并分别写出深刻检查;对市委组织部原干部监督科科长李厚元、原举报中心主任徐飞诫勉谈话,并分别写出深刻检查。对常德市财经学校副校长王承欣(时任校第四党支部书记)违规发展徐香华为中共党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常德市诗墙管理处人事科科长郭跃华诫勉谈话,并写出深刻检查。

2. 常德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旺国、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黄镇才、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附二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彭志高、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基建处处长杨亚群公款旅游案。经查,2011年暑假,李旺国、黄镇才、杨亚群以洽谈合作办学事宜为由,公款前往新疆伊犁、吐鲁番、石河子等地旅游,人均花费7103元。2012年暑假,李旺国、黄镇才、彭志高以赴西藏申报招生计划为由,公款前往西藏布达拉宫、林芝等地旅游,人均花费14675元。黄镇才、杨亚群、彭志高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变相公款旅游,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李旺国作为常德市教育局分管职业教育工作的副局长,接受服务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责令相关人员退缴公款支付的旅游费用全额上交国库。

3.常德市澧县第一中学党委书记张建华(副处级)、常德市澧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鲁明金违规提拔干部案。经查,1999年1月,澧县道河乡财政所职工冯锋被澧县县委组织部和县委研究提拔为澧县道河乡副乡级秘书时,其在该岗位工作时间不足三年,非中共党员,不符合副乡级秘书任职资格,属违规提拔。张建华、鲁明金作为时任县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和干部组组长,在提拔冯锋为副乡级秘书时对考察情况审核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违规提拔冯锋为副乡级秘书的问题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张建华、鲁明金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澧县县委对冯锋的任用予以纠正。

4.常德市强制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张文进工作失职案。经查,2013年9月,市强戒所矫治学员周某违规获取了紧急所外就医资格。张文进作为市强戒所分管所外就医审批工作的副所长,在审批矫治学员周某紧急所外就医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周某违规取得紧急所外就医资格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文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澧县副县长刘辉失职案。经查,2013年12月28日,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鞭炮爆炸事故,造成6人当场死亡。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刘辉作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副县长和县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炮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没有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辉行政警告处分。澧县纪委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已另案处理。

6.石门县看守所副所长李林华贪贿案。经查,李林华在担任石门县看守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现金14.7万元,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石门县纪委于2015年8月11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李林华的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石门县纪委于2015年8月11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津市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乱收费案。经查,2013年以来,津市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采取违规举办短期培训班、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处罚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等形式,累计收取各类短期培训费用、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罚款和各类证照办理费用共计293675元。津市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谭维林作为该处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津市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谭维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 武陵区芦荻山乡人大副主席杨恺违规赈酒案。经查, 2015年6月5日,芦荻山乡人大副主席杨恺自己举办婚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457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武陵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恺行政警告处分。

9.武陵区丹洲乡沙湖村党支部书记左五弟(武陵区人大代表)涉嫌违法违纪案。经查,左五弟担任武陵区丹洲乡沙湖村支部书记期间,多次协助市蔬菜办王某(司法机关另案处理)违规将192.6385万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拨入丹洲乡沙湖村,并向他人行贿2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上级专项资金违规发放补贴4万元,个人实得1万元。在担任武陵区丹洲乡果树苗木栽培协会会长和常德市武陵沙湖柑桔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期间,伙同他人共同套取林业专项资金107.65万元,从中实得18.6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左五弟的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武陵区纪委于2015年7月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石门县蒙泉镇将军山村党支部书记骆元焕、村主任闫凡林侵占案。经查,骆元焕在担任蒙泉镇将军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决定由村里全额出资为五名村干部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侵占村集体资金109574.4元,其中个人侵占村集体资金13301.7元;侵占村集体资金2000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闫凡林在担任蒙泉镇将军山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山林流转款67462元;侵占村集体资金13696.8元用于个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向工程承包人索贿20000元,个人分得10000元;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国家扶贫资金10万元。石门县纪委于2015年7月24日分别对骆元焕、闫凡林予以立案调查。骆元焕、闫凡林二人的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石门县纪委于2015年8月5日将二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2015年8月24日,常德市纪委对西洞庭管理区原党委书记王昌元(正处级)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12.2015年8月26日,常德市纪委对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曾文波(副处级)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13.2015年8月26日,常德市纪委对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尹东风,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侯望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科长詹志平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钉钉子精神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制度的落实,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长抓长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严格“一案三查”,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文章来源:廉洁常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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