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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27 15:58: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湖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省监察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湘纪发〔2009〕14号)

2009年4月27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监督和管理,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党政正职,是指我省在职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
   第三条县市区党政正职在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有关纪律法规的同时,还应遵守和执行如下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二)必须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原则、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等行为。
   (三)必须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不得有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财经金融工作以及个人擅自决定减免税收、有关规费等行为。
   (四)必须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得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
   (五)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参与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私利。
   (七)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不得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具体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
   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时,县市区党政正职实行末位表态制。
   第五条县市区党政正职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在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不准对拟任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准滥设职位,突破职数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在本人即将调动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干部应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
   县市区党委研究干部人事变动,实行县市区委常委会无记名票决;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县市区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
   县市区党政正职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存入文书档案。
   第六条实行县市区党政正职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县市区党政正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在其辖区内担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机关或部门的领导职务。在同一地方任县市区党政正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七条县市区党政正职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外,还应如实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
   (二)配偶、子女出国(境)就学、定居情况;
   (三)配偶、子女被提拔任用和工作异动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情况;
   (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第八条县市区党政正职任期内要向市州纪委全会(扩大会议)公开述廉。
   每年对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参加廉政测评的人员为: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市区纪委委员,不是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县市区长、政协副主席、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县市区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所在地的中央、省直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测评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廉政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20%(含20%)的县市区党政正职,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必须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廉政测评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党政正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述职述廉并参加了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当年度不再进行廉政测评。
   第九条认真做好涉及县市区党政正职的信访举报工作。建立定期分析排查涉及县市区党政正职信访举报的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有关重要问题,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一般信访问题,由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向被反映对象发信访监督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对其进行信访谈话,并限期改正。
   第十条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任满一届必审。对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三年的,应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巡视,适时安排例行巡视或专门巡视。
   有条件的市州在省委巡视机构的指导下,可以开展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巡视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市州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与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针对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和告诫。对群众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必要时,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直接对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市州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县市区党政正职实行监督的职责。市州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相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县市区党政正职勤政廉政等情况。市州党委常委会每年要专门听取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关于县市区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开展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分别报告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监察厅。
   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本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职责,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县市区党政正职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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